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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劃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二、目的:

      (一)藉由定期主動檢查安全衛生事項,預先發現不安全與不衛生因素,並設法消除或控制,以防止災害發生,保障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學生)之安全與健康。

      (二)改進不安全與不衛生的工作環境、機械設備及動作行為,宣示校方關心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

      (三)建立各種機械設備良好之檢查、保養制度,增進校內工作者之作業安全,並延長機械設備使用年限。

三、權責:

法令規定之檢查項目均應納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中,但作業場所可依據各該場所之實際狀況,增訂檢查項目並執行書面記錄(檢查紀錄表須保存3),安全衛生環保中心提供各單位諮詢與督導。

安全衛生環保中心:自動檢查實施管理計畫、表單()之擬訂。

安全衛生環保中心主任:自動檢查實施管理計畫、表單()之審核。

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承辦人:自動檢查表之擬訂與執行。

各工作場所負責人:自動檢查表之審查/核准。

四、作業內容:

         (一)作業內容說明:

對於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及作業檢點,應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並以檢點手冊、檢點表等為之。確實依據自動檢查實施項目表(如附表1所示)查詢校內機械、設備、或作業是否需進行自動檢查,各項機械設備之檢查項目(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週期,填入自動檢查計畫中(如附表2所示),各單位可依據前述計畫期程確實執行自動檢查。自動檢查時應確實填寫自動檢查紀綠表(如附表3所示),各單位應依自動檢查紀綠表按時檢查、陳核,並建檔保存三年。

(二)自動檢查類別:

  1. 定期檢查:即對工作場所各種機器、設備,依照其性質、使用時間而進行固定週期性檢查,目的是為了明瞭機械的使用狀況。
  2. 重點檢查:即對某些特殊機械設備,於完成設置開始使用前或拆卸、改裝、修理後,就其部份重要處實施重點式檢查。
  3. 作業前檢點:各場所(含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應由實驗室負責人指派專人進行實驗室之每日作業前點檢,並記錄於「○○場所每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檢點記錄表」,各實驗室可依其實驗室特性增、修訂其檢查項目。
  4. 重新檢查:機械、設備停用1年以上或由國外進口、移動、改造等狀況,應進行重新檢查。
  5. 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可參考安全衛生環保中心公告之「自動檢查實施計畫表」例及參考相關之機器設備操作與保養作業指導書,決定各實驗室內部適用機械設備之檢查頻次,由各實驗室負責人審核/核准後實施。

自動檢查計畫之實施:
 

(一)各單位設備、機械等以全部或部份交付承攬時,應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實施執行自動檢查;並將實施內容包括自動檢查計畫及自動檢查紀錄表以書面送交主管單位存查,自動檢查紀錄執行單位必須保存一份,以備查核。
(二)安全衛生環保中心每年應確認各場所是否確實執行自動檢查,並就不符合部分提出改善建議,以方便後續實際改善之執行。安全衛生環保中心應定期依「自動檢查實施管理表」之內容進行點檢,以查核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的安全衛生之管理是否確實,若有不符合者則應提出矯正及預防措施。

(三)各實驗室制定之各項「自動檢查表」須與實際操作、使用人員或檢查人員進行溝通、協調,完成各系所適用之表格,使實際操作、使用人員或檢查人員對檢查表內容認知一致,且均能接受與實行。檢查人員應由實驗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負責。
(四)自動檢查之人員教育訓練:

  1. 自動檢查實施過程涉及需要各種專業技能,且需專業技術人員操作測定檢查,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對於一般檢查人員亦同,促使每一檢查人員都具備相當的知識與技術。
  2. 自動檢查表之執行:

   (1)設備或設施日常性之保養及維護作業,依相關之機器設備操作與保養作業指導書執行。
(2)各場所依其作業內容執行相關之檢查,自動檢查記錄由實驗室自行保存備查。

(3)各場所若檢查不合格或異常情形,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應就下列事項紀錄

  1. 檢查年、月、日。
  2. 檢查方法。
  3. 檢查部份。
  4. 檢查結果。
  5.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6. 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紀錄注意事項

  1. 『自動檢查表』於機器、設備改變時,應由實際操作、使用人員、或檢查人員提出修訂,並於修訂後應知會安全衛生環保中心,然後重新執行。
  2. 自動檢查記錄應保存3年。

(七)​​​​​​​發生不安全衛生狀態及行為處理注意事項: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1條規定作業人員、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應即報告上級主管。校長實施之自動檢查,於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4條規定,學校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學校提供,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
  3. 前述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5條規定,學校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校內使用者,應對機械、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
  5. 前項自動檢查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學校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時,得以書面約定由出租、出借人為之。

(八)專業技術事項之安全衛生定期檢查、設備合格檢查應按時檢查,危險性機械、設備應委請(代)檢查機構,經檢查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才能使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九)學校應統計於本年度校內所執行自動檢查結果,並依據統計結果分析本年度之執行成效,以作為未來改善之依據。

六、本計畫經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嗣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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