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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生物安全會設置要點

113年5月15日業經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審議通過實施

一、為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生從事生物實驗研究、教學及醫療照護時之安全,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之規定,於本校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下設置「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 訂定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 審核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 審核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 審核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 審核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 審核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 辦理每年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 辦理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生物安全與生物保全之訓練及知能評核。
  • 辦理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機制。
  • 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 處理、調查及報告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
  • 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採委員制,得置委員五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協調及綜理會務,得指派執行祕書負責召開會議及執行業務處理,執行祕書由安全衛生環保中心中心主任擔任。安環中心組長、學務處衛生保健組組長當然委員,另由各相關單位推派一位人員,提請主任委員聘任之。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要點經本校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