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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生物安全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年06月05日業經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實施

一、為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生從事生物實驗研究、教學及醫療照護時之安全,依行政院衛生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送驗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及行政院勞工安全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法」等之規定,於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委員會下設置「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生物安全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持有、保存、異動或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同意與督導。

(二)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審議。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缺失改善督導及內部稽核。

(四)實驗室使用基因改造及感染性生物廢棄物處理流程之審議。

(五)生物安全訓練之指導。

(六)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之審議。

(七)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報告。

(八)感染性實驗室啟用或關閉之審議。

(九)生物安全爭議問題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事項之審議。

(十一)前項內部稽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三、本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五至九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協調及綜理會務,部分相關會務得指派召集人處理,召集人由安全衛生環保中心主任兼任。由各相關單位推一位代表委員及安環中心組長、學務處衛生保健組組長為當然委員,提請主任委員聘任之。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會議紀錄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得視事實需要,得設分會行使其職權。其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六、本要點經「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