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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法規

政府輻射防護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91 年1 月30 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9000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57 條 中華民國91 年
12 月23 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 0910064739 號令發布自92 年2 月1 日施行

游離輻射防護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九一○○二五○七五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九七○○○二八七一號令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五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200015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7 條;本辦法自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400087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4~6、8、9、13、17、20、22、26~28、30、31、34、35、36、41、44、49、50、52、53、55、57 條條文;刪除第 24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40039736 號令增訂發布第 4-1、6-1、6-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600284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700105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25、27、34、51、5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會輻字第0980016382號修正「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100250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40008 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50021002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第 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員會會輻字第 0980007197號令修正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本校輻射防護相關規定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游離輻射防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