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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校為加強校園安全衛生、生物、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防止實驗(習)場所之意外災害,以保障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身心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游離輻射防護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設置本校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委員會之職掌

  1. 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有關之規定。
  2. 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教育訓練施計畫。
  3. 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4. 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 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防治污染事項。
  6. 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7. 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事項。
  8. 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9. 其它有關本校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組成人員如下:

  1. 主任委員:校長。
  2. 副主任委員:副校長。
  3. 當然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部主任、軍訓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安環中心主任、各科系所主管、各學院院長。
  4. 遴選委員:各教學及研究單位遴選負責該單位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業務之教職員工一人。
  5. 指定委員:學務處衛保組組長及安全衛生環保中心組長。

四、本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安環中心主任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委員會行政業務,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以職務擔任者,隨職務異動調整,且均為無給職。

五、本委員會下設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由當然委員中具有相關專業之委員擔任。

六、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須有1/2委員以上(得指派代表)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有關單位派專家學者參加。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