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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設置要點

08年1月8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年12月23日108年度第2次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12年1月12日111年度第2次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13年5月15日113年度第1次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1議審議通過

11379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校為加強校園安全衛生、生物、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防止實驗(習)場所之意外災害,以保障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身心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游離輻射防護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設置本校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之職掌

(一)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有關之規定。

(二)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教育訓練施計畫。

(三)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防治污染事項。

(六)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七)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事項。

(八)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九)審議本校環境保護、輻射防護、安全衛生、生物實驗安全、各項事故、災害之調查及分析報告。

(十)其它有關本校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事項。

三、委員會組成人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校長。

(二)副主任委員:副校長。

(三)指定委員

1.單位主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部主任、軍訓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安全衛生環保中心(下稱安環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前瞻技術研究總部主任及管理本校具風險性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活動等作業場所之系所主管。

2.相關職務人員: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組長、總務處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及安環中心組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1人、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1人。

(四)遴選委員(勞工代表):由本校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之,推選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人數1/3時,另由各教學及研究單位遴選1位負責該單位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業務之職員工(含助教)擔任。

四、本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1人,由安環中心主任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委員會行政業務,委員任期2年,連聘得連任,但以職務擔任者,隨職務異動調整,且均為無給職。

五、依業務運作需要,本委員會得下設工作小組及委員會,其設置運作要點另定之。

六、委員會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須有全體委員人數1/2以上委員出席(得指派代表);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1人擔任,二者皆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發生事故時,委員會得召開事故調查會議,由主任委員指定業務相關委員出席,再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校外專家學者參加。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